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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 公 告 2014年第79号 质检总局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野 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的信息,2014年1月1日至7月1日,全球新发脊髓灰质炎(poliomyelitis,俗称小儿麻痹症)病例共112例,病例分布的国家分别是:巴基斯坦(88例)、阿富汗(7例)、尼日利亚(4例)、赤道几内亚(5例)、喀麦隆(3例)、伊拉克(2例)、叙利亚(1例)、埃塞俄比亚(1例)、索马里(1例)。WHO已将当前脊灰疫情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发布了相关的国际旅行建议,以减少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国际传播。 为防止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我驻外使领馆需在其申请签证时,告知申请人应准备1年内接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官方证明,以便入境时查验。对未持有官方接种证明的人员,在入境时将按规定给予接种1剂次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并出具接种证明;对境外人员未持有官方接种证明并且不同意采取相关措施的,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规定拒绝入境。 入境时如有急性肢体麻痹症状,应当立即、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口岸不能明确诊断的,将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以及旅行社领队人员,应当配合入境口岸检疫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集样本、预防接种等工作,配合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为疑似脊髓灰质炎病例按规定程序采取的医学措施,以及对疑似病例的粪便及其可能污染物采取的消毒措施。 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的承运人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配合对可能被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污染的设备及物品按规定采取的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了解脊髓灰质炎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建议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的人员在出发前全程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如时间紧迫建议尽早接种至少1剂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五、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旅行中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可向所在国家使领馆寻求帮助。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旅行后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六、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俗称小儿麻痹症,通过接种疫苗可以有效预防。该病主要通过消化道途径传播,潜伏期3至35天,平均1至2周,主要传染源是患者及其隐性感染者。感染病毒后,绝大多数人表现为隐性感染,无任何症状。少部分人可出现发热、咽痛、乏力或恶心、腹泻等类似感冒样症状,极少数感染者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 本公告自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新增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质检总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 2014年7月3日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旅游局(委),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国家卫生 计生委疾控局、应急办,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监管司。 本局:法规司、通关司、卫生司,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印发